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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2时许,民权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巡逻排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前边的菜园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民警现场清点,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4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6页;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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