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无业,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小壕兔乡贾明村一组刘候明家西边采伐树木,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所采伐的树木为杨树,材积为4.625立方米。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小壕兔乡武素村四组王明堂家周围釆伐树木,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所采伐的树木为杨树,材积为7.347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共滥伐林木11.9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审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