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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480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涡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刘某某将其儿子刘*所有的,位于**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庄西南、南北水泥路西边,东西水泥路南边的34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许可伐证的情况下将树砍伐掉。经林业工程师测算:被砍伐掉的34棵杨树林木蓄积达14.3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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