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480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涡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刘某某将其儿子刘*所有的,位于**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庄西南、南北水泥路西边,东西水泥路南边的34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许可伐证的情况下将树砍伐掉。经林业工程师测算:被砍伐掉的34棵杨树林木蓄积达14.3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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