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镇**村**组**号,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因自家建房需要木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本组“莲花形”山场上杉树全部砍伐,所伐林木由被告人刘某某用板车拉回家建房使用。2019年7月16日,经东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村**组“莲花形”山场采伐面积0.1435公顷,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蓄积12.4立方米,采伐树种全部是杉木。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镇**村村委会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砍伐“莲花形”山场林木的事实。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某某森林公安局昭潭森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刘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东某某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东某某**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刘某某坐落在莲花形山场的证明”,东某某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东某某林业局方某某、张某某出具的“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及附件:昭潭镇林木采伐案调查汇总表、样圆蓄积计算表、伐根检尺记录、刘某某户采伐山场位置图;
5.勘验笔录:**镇**村**组刘某某户“莲花形”山场采伐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某指认建房使用杉树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1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弟胜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组15号,联系电话:1366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