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英德市**镇**村委会**村**岭砍伐其自己的阔叶树。经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鉴定,现场被砍伐的阔叶树蓄积34.3立方米(材积24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到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英西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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