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将汝南县**镇**村**庄西河堤41棵杨树砍伐。经鉴定,汝南县**镇**庄**庄西河堤41棵杨树林木材积为18.92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林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