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连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在未经连州市林业局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采伐受其亲戚委托管理的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山林自留山的林木,被滥伐林木数量为杂木幼树2339株,合计蓄积3.32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丽琼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连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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