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大城县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被告人刘某某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在**镇**村大堤东侧的190株杨树,5月21日10时许, 刘某某雇佣南某某、 关某某等人在没有任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电锯砍伐杨树67株。 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杨树67株,蓄积19.4796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
4到案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国梅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