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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在侦办渑池县张村镇杜家村郭某某滥伐林木案时,发现郭某某在渑池县张村镇杜家村杜家水库西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134株,材积22.1立方米,蓄积35.2立方米。其中出售给刘某某3.4吨(约合蓄积5.08立方米)、刘某某20.16吨(约合蓄积30.12立方米),刘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出售的木材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以630元每吨的价格将20.16吨杨木原木予以收购,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郭某某木材壹万贰仟柒佰元整,后刘某某将收购郭某某的20.16吨杨木原木以每吨730元的价格出售到山东省菏泽市,并收到木材款壹万肆仟陆佰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灭失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30.1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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