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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6197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200元的价格购买了符某某种植于昌江县石碌镇水头村污水处理厂北面以及水头村九队的桉树林木。同年12月1日至4日,刘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符某某、羊某某到上述林地内砍伐桉树林木,由刘某甲持油锯锯倒桉树并分割成段,符某某、羊某某持砍刀清理桉树林木的侧枝并装车,然后由刘某甲驾车运到木材厂卖掉。其间,刘某甲卖掉4车桉树林木,共重20.71吨,得款共计8698元。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4.63亩,被伐树种为桉树,被伐总株数807株,林木总蓄积量63.6102立方米。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向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油锯链条、砍刀、北京牌自卸车及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证明、入库单、收款收据、关于水头村污水处理厂北面核查情况的说明、关于水头村九队村边约200米处核查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陈某某、符某某、羊某某、刘某乙、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97614****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油锯1部、油锯链条1条、砍刀2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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