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9********,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家住都匀市**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11日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0日对其监视居住。因期限届满,2020年7月10日对其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因借款6000元钱给同村村民韦某某而产生债务,韦某某提出用自家山林树木抵还刘某某欠款,经二人商定刘某某再补3000元钱给韦某某作为山价钱。2018年国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砍伐手续情况下雇请李某乙、李某甲在都匀市**镇**村**道班“背后山”(小地名),使用油锯砍伐韦某某家责任山林马尾松六十余株。
经都匀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工程师出具的计算报告,砍伐现场经GPS测量面积为3.5亩(0.2334公顷),被砍林木全为马尾松,采取“皆伐”方式进行,被砍伐林木马尾松66株,地径为12厘米至50厘米,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2.0848立方米。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完成补植补种要求,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未办理砍伐证证明、地名证明、责令限期补植补种通知书、补植补种情况及图片、林权证、户籍证明等书证,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的证言,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活立木蓄积报告、工程师资质证明、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结论告知书,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完成补植补种要求,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启武
检察官助理 胡瑾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11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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