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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南雄市**镇**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宿舍**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宿舍**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62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地点位于南雄市帽子峰镇富竹村委会水南坝村小组屋背岭山场,当地村民俗称“大排俚”山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份雇请砍伐工人砍伐“大排俚”山场上的林木前,已跟“大排俚”山场的山主们达成口头承包协议,且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刘某某在实际砍伐“大排俚”山场的过程中未按伐区采伐设计图的要求,雇请砍伐工人砍伐雷某某家位于“大排俚”的鹅形地和旱坑埂山场上的林木,造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经南雄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超出许可范围的采伐面积为32.2亩,采伐蓄积量为159.4375立方米,其中杉树蓄积量为113.6584立方米、松树蓄积量为12.4032立方米、阔叶树蓄积量为33.37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勘验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聂金红

2020年7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67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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