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0********,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双柏县***乡**村委会**村刘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以来,叫妻子谭某某帮忙陆续到自家***山砍伐云南松林木62株,造材2至4米长不等原木220节摆放在现场。2019年12月15日刘某某请陈某某、苏某某驾驶车牌号赣07-*****、赣07-*****车辆将原木拉往楚雄出售,在拉运至双柏县城**公路与双柏县**镇岔路口处被查获。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检测,原木材积为18.512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蓄积)30.8533立方米。案发后,双柏县森林公局对查获的林木220节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在案的云南松原木及作案工具、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0.8533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涌云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扣押物品(详见赃证款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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