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砍伐其位于夏郢镇双垌村“新开尾冲”责任山上的杂木、松木用于贩卖。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5立方米。案发后,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韵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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