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41********,汉族,文盲,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瑞金市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在**乡**村***小组***山场毁林开垦林地挖条带准备种植脐橙,在开挖条带的过程中,刘某某交待挖掘机师傅直接将山场林木掩埋在条带下面,致使该山场林木受到毁坏。案发后,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经聘请福建鼎力司法中心鉴定,其开垦林地、毁坏开垦面积29亩,毁坏林木的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开垦林地、毁坏林木2262株(成材林木1160株、幼树1102株),立木蓄积30.856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19.98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年满七十五周岁、坦白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进行补植复绿,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照卿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