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位于**苏木**嘎查**北的林木采伐并出售。 经鉴定采伐地块地类是林地,林种是用材林,树种是杨树,采伐株数112株,采伐立木蓄积量是23.7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季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23.7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三款、 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4-6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董志会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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