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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于2017年春季至冬季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寒岭镇二道河子村“西山”的林木砍伐。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寒岭镇二道河子村1林班7小班,主要树种:柞树,面积4.08公顷,蓄积45.25立方米,株数3060株。

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个人档案、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技术鉴定、关于1110图班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富某某、刘某乙、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019年7月11日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对砍伐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寒岭镇二道河子村“西山”的林木砍伐,主要树种为柞树,面积4.08公顷,蓄积45.25立方米,株数3060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畅广辉

         任丽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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