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为修建养猪场,向唐某甲、唐某乙兄弟购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水田坪”(小地名,又名“茶树包”)山林的杉木,约定以实际采伐量确定购买数量,且林木采伐手续由刘某某办理。同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以唐某甲的名义申请在巫溪县**乡**村**组“梓树”(小地名)的山林采伐杉树30株,后因资料不全,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3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甲使用油锯采伐了“水田坪”(小地名,又名“茶树包”)山林的杉木123株。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共计19.309立方米。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鉴字第114号);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慧
检察官助理 许翠珊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18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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