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6月18日被永城市森木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刘某某雇用他人,无证采伐自家的杨树30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4.65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
刘某丙、刘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笔录及照片;4、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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