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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福安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工会主席,住福安市**小区**号楼**室,户籍在福安市**路**号**街**幢。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福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罪

2018年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福安市****主席,分管**中队、**中队对辖区内“两违”建筑行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年初(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阳头祥和里**号违建人员陈某乙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为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知悉有关部门调查阳头祥和里**号违建问题的情况下,为掩饰收受5万元的事实、躲避查处,将5万元退还陈某乙;

(2)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阳头祥和里**号违法建设者黄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钱款共计20万元,为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

(3)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赛岐镇**坪**号违法建设者杨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为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

2、滥用职权罪

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市**局(市城市管理局)**主席,分管**中队等工作期间,明知**中队辖区内违建行为人陈某乙、池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将祥和里**号及祥和里**号工业厂房违法改建成商品房进行出售。其碍于与黄某甲的亲友关系,接受黄某甲的请托,收受黄某甲、陈某乙等人贿赂款,多次授意时任**中队中队长雷某甲(另案处理),要求在陈某乙、黄某甲等人建房过程中给予关照。之后,雷某甲以在不破坏建筑大梁前提下拆除层板等方式对两处违建“宽松执法”,放任违法建设,致使祥和里**号工业厂房被改建成商品房对外出售,祥和里**号被改建成五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达1888.2平方米。上述两处违建引发周边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2020年初,经海峡都市报报道,涉案两处违建的新闻报道浏览次数超过五万次,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6月8日,福安市监察委人员到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宁德市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监察委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刘某某个人简历、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任职文件、《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暨零报告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文件、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阳头祥和里*号和祥和里**号违法建设执法情况说明》、《关于阳头祥和里**号和**号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福安市网络舆情直报》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甲、杨某某、王某丁、阮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钟某甲、缪某某、钟某乙、钟某丙、黄某甲、陈某乙、池某某、雷某甲、林某某、黄某乙、雷某乙、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福安市阳头街道祥和里**建筑房屋建安成本单价(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凤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伍册591页,检察卷壹册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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