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山东省海阳市*****期间,违反岗位职责规定,为修某甲向其家属传递口信,致修某甲案件同案犯修某乙等5人逃跑,给侦查机关的抓捕、侦查取证等造成困难,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2.证人修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 静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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