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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丽日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卫92.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子安

                                           检察官助理 刘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1581927****)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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