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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36号

被告人刘某甲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0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源饮酒后无某某无号牌超标电动车行驶至江宝路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粤P97****号牌小车、韩某某驾驶的粤PYH811号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刘某甲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04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甲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00.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勘验、检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源酒后无某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检察官助理:刘某丙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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