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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感情问题欲跳楼轻生,其前女友李某某静得知后同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静现男友)前往劝说开导。被告人刘某甲准备用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吓唬被害人刘某甲,双方在源城区河源广场湖南大碗菜门前见面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此时张某某波、曾某某赶到现场劝架,被告人刘某甲在挣脱张某某波控制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割伤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脖子,张某某波见状立即夺去水果刀并丢弃至路边树下,随后李某某静等人将被害人刘某乙送院治疗,被告人刘某甲因害怕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李某某静、曾某某、张某某波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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