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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犯盗窃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贷款为由取得受害人骆某甲信任后,利用受害人骆某甲的手机操作贷款,当被告人刘某甲在受害人骆某甲手机里操作贷款时,发现受害人骆某甲有一笔9360元的贷款能实时到账,就偷偷将贷款贷到受害人骆某甲的银行账户里,尔后在受害人骆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害人骆某甲贷款实时到账的9360元(其中贷款平台扣除费用280.8,还有79.2元在受害人骆某甲银行帐户)中的90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帐户上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抓获经过、户某某等;2.证人骆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骆某甲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提取微信截图、支付宝收支明细截图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涉案金额9000元,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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