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村,捕前住**市**小区。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村,捕前住**市**区。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捕前住本村。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捕前住**市**区。2017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捕前住本村。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市,捕前住**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30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捕前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30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4日,刘某某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变更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0月21日,**公司获得**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权开展邮币卡业务,主要经营“摄影诞生150周年”、“齐天大圣”、“景泰蓝”、“古代驿站”、“珍惜生命之水”、“哈雷彗星回归”和“经略台真武阁”等七支邮票,上述邮票在**平台托管上市后,由他人通过网络注册账户的形式进行交易。**公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法务部、网推部、销售部等部门,刘某某雇用了李某某等人为操盘手团队,任命赵某某、王某某为销售总监,先后招录人员担任经理、分析师、组长、业务员,利用事先商定的“话术”,虚构事实,以能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他人在**商品交易市场平台上注册账户投入资金进行以上七种邮币卡买卖活动。
2015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公司在百度、360等网站上做股票相关信息的推广,吸引被害人点击链接进入**公司销售部的直播间内,被告人孟某某按照刘某某、赵欢欢等人的安排,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在直播间内,以讲解股票投资知识为名,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荐购买上述邮币卡。被告人邵某某、叶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相互配合,在张某某等人讲解股票投资的过程中,该公司的业务员冒充客户烘托直播间气氛,吸引更多客户注册、购买邮币卡。同时,上述人员以购买邮币卡能获取高额利润等既定“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宣传公司操纵的邮币卡,给被害人在直播间注册账号,帮助被害人开户并诱骗被害人在**平台注册账户投入资金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刘某某利用实际控制上述邮票的90%-95%,仅将少部分邮票用于市场流通的条件,指使李某某等人在该平台开设的账户自行交易,操纵邮币卡的价格、涨跌幅度及交易量,从而操纵了七支邮票的价格,循环性、周期性赚取被害人差价,导致投资人员大量亏损。
经审计,刘某某骗取他人钱款累计人民币435128931.79元。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23941767.12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25640892.32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25640892.32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4151333.51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2276786.70元,被告人邵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1638493.30元。被告人叶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68904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客户账户和身份信息聊天记录截图、名鸿专审字【2019】001号审计报告、案件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等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邵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邵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邵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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