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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犯罪认罪认罚)(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原籍,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甲经过层层转包,从郑某某手里承包了梅州市梅江区****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2018年9月份开始陆续雇佣孙某甲、刘某乙等18名工人为其务工。2019年1月,该工程全部完工,刘某甲与郑某某结清了所承包的工程款,按约定,刘某甲应支付工人剩余的全部工资,但刘某甲支付了部分工资给工人外,一直拖欠孙某甲、刘某乙等18名工人超过3个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2815元,孙某甲等工人多次催要和到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随后,刘某甲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离开梅州市到惠州市惠东县务工等方式进行逃匿,2019年2月28日、3月7日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上公示、邮寄信函等方式责令刘某甲支付工人工资,直至案发刘某甲仍拒不支付。

2019年6月7日、12月11日,广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替刘某甲垫付了18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2970.5元。2020年5月11日,刘某辉为刘某甲支付了18名工人被拖欠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43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资料、拖欠工资登记表等书证;2、郑某某、龚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孙某乙、李某某等的陈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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