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4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同年10月18日、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12月16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民警职务期间,在负责办理犯罪嫌疑人兰某某敲诈勒索案件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对办案区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民警实行无间隙看管,遇有紧急情况,办案民警要立即启动报警按钮”、“办案民警离开办案区的,应当将违法犯罪嫌疑人交给专人看管,不得让其单独留在办案区”等相关规定,在其中途离开讯问室再次返回派出所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独自一人留在讯问室内时,作为办理该案的主办民警即未自行补位履行看管职责,也未通知其他人代为看管,致使发生犯罪嫌疑人兰某某趁机脱逃后自杀身亡的后果。后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兰某某符合生前颈部被具有锐利边缘的物体多次切划致双侧颈静脉离断失血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4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兰某某敲诈勒索案原案卷宗、公安机关关于办案区管理使用规定、证明刘某某主体身份的材料等;
2.证人证言: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季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人从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脱逃并自杀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德军
2020年3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的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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