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局科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镇**村**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29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时任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该街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对本街道各社区上报的享受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未按照入户核查、集体评审、张榜公示等工作程序进行核查和评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石某某、娄某某、池某某、吴某某、岳某某、白某某、蔡某某、刘某乙、纪某某、张某甲、梁某某、尹某某、赵某某、庞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等19个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3年12月,刘某甲在离任时未与下任民政助理进行工作交接,且删除了其本人电脑和辅助人员陈某某电脑中的低保资料,也未留下低保档案、低保台账等纸质资料,致使新任民政助理无法掌握本街道低保工作基本情况,无法及时对已纳入低保待遇的家庭开展有效的动态管理。从而使19个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长期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至2019年11月,合计造成国家财产损失53669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主体身份证明、《关于印发铁锋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银行历史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鞠某某、刘某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丽
检察官助理 王 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处所:刘某甲现羁押于富裕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试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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