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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镇**村。该刘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从2016年8月至今在静乐县**一楼经营“**快餐”店,主要加工、制作、销售鲜油条、老豆腐、包子、蛋汤等,其在加工制作油条时,按照一斤面添加一钱油条精,一根油条卖1元钱,一斤油条卖6元钱,每个月收入1800元左右。2020年6月12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刘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GB5009.182-2017检验,其中铝项目检验结果数据为497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静乐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为497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岗

检察官助理:冯燕 

(院印)

2020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静乐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静乐县**乡**村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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