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安化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2日再次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下,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镜湖村拓林185号租房内,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剑石牌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生产麻花、京枣、萨其马等食品,并将前述食品运至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华舍街道、马鞍街道等地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1月28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在现场查获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37袋,待销售散装麻花6 kg、散装萨其马1 kg、散装京枣2.1 kg。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麻花中铝的残留量为713mg/kg,萨其马中铝的残留量为322mg/kg,京枣中铝的残留量为197mg/kg,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炸面制品铝含量标准限值(≤1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订单详情、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抽样记录、提取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贵银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89056****;
2.移送侦查卷宗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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