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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公司湘乡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湘乡市华龙名都**期**栋**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贺某某(另案处理)在2016年至2019年之间非法生产农用运输三轮车后,交给被告人刘某某每台4500元至8000元的费用,由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处购买虚假发票、虚假车辆质量合格证等材料,到湘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办理落户上牌手续,再销售给彭某甲、方某某、周某某、彭某乙四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604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份,以62000元的价格销售一台农用运输三轮车给彭某甲。

2、2017年6月份,以68400元的价格销售一台农用运输三轮车给方某某。

3、2017年9月份,以70000元的价格销售一台农用运输三轮车给周某某。

4、2019年下半年,以60000元的价格销售一台农用运输三轮车给彭某乙

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农用三轮车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楚文

助理检察员: 胡 瑜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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