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胡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决)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报纸、咨询电话等媒介进行虚假宣传、冒充医疗机构、专家,并以北京通恒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全国广大患者销售药品。201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自己销售药品和代他人销售药品从中牟利的目的,找到北京正方百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王某某请求帮忙。王某某即与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签订了邮政速递代收货款的委托协议,随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通过王某某以北京通恒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代他人发售及自己包装生产的药品通过唐山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业务,向全国三十余个省市的患者销售百草通痹舒胶囊等各种药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6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药品等物证;
2、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材料、刑事判决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吕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胡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远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先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和单行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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