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溪县雪峰镇**巷**号明溪县**小吃店内销售肠粉,为了增加肠粉的口感,遂购买硼砂添加到米浆中,制作成肠粉销售给不特定对象,非法获利1000元。

2020年7月24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明溪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明溪县**小吃店内销售的肠粉进行抽样检测,并由明溪县公安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某所销售的肠粉检测出硼的含量为616mg/kg。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指控罪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量刑情节

自首、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官:王  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152********。

2.本案卷宗二册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