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 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南头镇**肠粉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201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含硫酸铝铵的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制作包点,供中山市南头镇**肠粉店销售。同年8月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头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并现场抽取了包点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抽取的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558mg/kg、糯米卷中铝的残留量为829mg/kg、豆沙包中铝的残留量为589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0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肠粉店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