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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莒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莒南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莒南县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从临沭县郑山镇郑山村庞某某(已判刑)处购买病死猪肉,庞某某雇佣的陈某某(已判刑)驾驶三轮车将从陈某某(已判刑)处收购的病死猪肉运输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刘某某的冷库内冷冻后销售,金额共计144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李相宝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5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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