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受让取得***坑山场的林木所有权。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木所有权人王某某同意,于农历2019年4月擅自在***坑山场砍伐杉树,销售牟利。经聘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在***坑山场采伐林木的面积为38亩,采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木,采伐杉木214株,采伐杉木立木蓄积9.3859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6.5702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到瑞金市公安局云石山派出所投案自首,自首前赔偿了王某某5000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王某某与刘某某、刘某乙聊天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照卿
检察官助理:梁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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