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7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于2018年9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镇雄县南大街学子书店内将涂某某放在书本上的一部vivo牌x21A型号手机盗走,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260元。
2、2017年7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镇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经对刘正祥血样进行检测,乙醇浓度为267.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移送案件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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