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工地打零工,住安徽省砀山县**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至30日期间,在江阴市**镇,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实施盗窃4次,窃得人民币75元和电动自行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3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凌晨,至江阴市**镇**路**宿舍**号楼楼下,乘隙窃得被害人宁某某的missile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凌晨,至江阴市**镇**楼**号楼北侧空地上,乘隙窃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蓝色sport滑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63元)。案发后,车辆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晚上,至江阴市**镇**商贸门卫室,乘隙窃得被害人姚某某的脉动饮料2瓶、王老吉饮料1瓶。
4.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13时许,至江阴市**镇**路**号**号楼**室,采用钥匙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窃得宿舍抽屉内人民币75元。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自行车、电动车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宁某某、韩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二、寻衅滋事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至5月5日期间,在江阴市新桥镇无故损坏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的财物4次,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人民币374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凌晨,酒后至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村马嘶桥95号情趣用品店,采用撬柜门等手段无故破坏情趣用品机器,并将机器内的1个充气娃娃拿走后丢弃。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凌晨,酒后至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村马嘶桥95号情趣用品店,采用撬柜门等手段无故破坏店内成人用品售货机,并将机器内的1个飞机杯、2盒避孕套拿走后丢弃。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9时许,酒后在江阴市新桥镇大成商贸,无故持砖、锤子等工具将牌照苏B****6的宝骏轿车后挡风玻璃、后尾门、扶手箱等部位砸坏,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3747元。
4.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凌晨,酒后至江阴市新桥镇苏墅村苏墅桥57号“阿良理发店”,无故持砖将被害人孟某某店门口的玻璃砸坏。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汽车维修清单、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伟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砀山县**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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