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中专文化,出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530129199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乡**村委**村**号,住寻甸县**乡**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在职员工,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利用上下班便利将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车间内的一台一氧化碳便携式检测仪、一台中压蒸汽压力变换器、一台补水流量计、一台低压蒸汽压力变换器、一台阀门定位器,一台液位变送器盗走后挂在“闲鱼”网上进行销售获利。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PGM1700一氧化碳便携式探测仪价值人民币1283.31元,YYDC-250补水流量计价值人民币3993.75元,3051GP4A2B21AB4M5I1HR5型中压蒸汽压力变换器价值人民币2214元,3051GP3A2B21AB4M5I1HR5型低压蒸汽压力变换器价值人民币2214元,PS26DR5220-0EN01-0AA4型阀门定位器价值人民币5840元,3105HA1FSC11ST型液位变送器价值人民币49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049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还收购被告人吴艳林(另案处理)从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车间内盗窃的两个EJA530AX型压力变送器以及两个EJA530AX温度变送器,帮被告人吴艳林(另案处理)挂在“闲鱼”网站上进行销售,从中谋取利益。经寻甸县发展和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告人吴艳林盗窃的两台智能温度变送器价值人民币2417.4元,两台智能压力变送器价值人民币316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490元,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仍然收购、代为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55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6月29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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