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村**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凌晨,在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村**楼**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吵架,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砍伤被害人周某某。
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二、盗窃罪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凌晨,在上述房内砍伤被害人周某某后,趁被害人周某某拨打120和110电话报警时,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卧室梳妆台中的首饰盒,盗得手表1块,金戒指1枚、金珠手链1条、金手链1条、手镯2只、玉吊坠1个和手串1条等金首饰。
尔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以人民币7400元的价格将金手链销赃,于2020年3月24日以人民币1608元的价格将金珠手链和金戒指销赃,非法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008元。
归案后,上述被销赃的金首饰无法追回,被盗窃的手表1块、手镯2个、玉吊坠1个和手串1条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赃物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涉嫌盗窃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祥歆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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