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的,同年3月29日被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驾车从青州到潍坊市滨海区**街道**村,翻墙进入崔某某家中盗窃带吊坠的金项链一条,价值4300元,及现金600元。
2、2019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到滨海经济开发区**村,翻墙进入王某甲家中盗窃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和一条东方牌香烟,经鉴定共计845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1月25日上午,在青州市**镇**村刘某某家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因抵押车纠纷与李某、高某某、韩某某、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将高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案民事部分未处结。
三、交通肇事罪
2018年3月24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悬挂鲁******号牌的小型轿车沿青州市东夏镇民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孙家村西时,与沿民生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
自2017年以来,以乜某某(已判决)为首,以刘某甲、刘某乙、范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杨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与王某乙之间有纠纷,新动力酒吧经理孙某某约双方到酒吧调解,因杨某甲与王某乙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改成约架,后王某乙领着六、七个人持棒球棍、铁棍等在新动力酒吧一楼与杨某甲、刘某某等相互厮打,杨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受伤后逃跑。
后刘某某、杨某甲觉得吃了亏,遂打电话将乜某某等人叫到了新动力酒吧,在乜某某的带领下去新动力酒吧三楼找孙某某,孙某某解释说是王某某打的,王某某已经走了,但乜某某等人认为杨某甲和刘某某是孙某某约来的,其被打吃亏与孙某某有关,乜某某、刘某某、杨某甲遂对孙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孙某某轻微伤。
2、2018年1月9日晚,郭某某、董某某与乜某某、刘某丙等人在青州市老火车站广场西北角烧烤店二楼一包间内吃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乜某某、刘某丙二人与郭某、董某某发生撕打,后乜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持镐棒在青州市老火车站西南角将董某某、郭某某拦截殴打。2018年3月1日,经鉴定,郭某某为轻微伤,董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三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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