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本市**镇**路**沐足店内沐足,在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后,使用高某某的手机登陆其本人的支付宝并将其支付宝收款码截图保存至高的手机内。刘某某在高某某操作支付宝时获悉高支付宝支付密码后秘密使用高某某的支付宝扫描其支付宝收款码分4次转走高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3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共计9500元。后刘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买钟”、赎回手机、归还朋友欠款等。
当天,被告人刘某某怕被被害人高某某发现,便向高某某谎称将高支付宝的钱误操作归还了信用卡欠款,并承诺把钱套现出来归还给高。后刘某某以信用卡还有欠款不能套现为由分别向高某某借款6300元、2000元,并承诺归还信用卡欠款后再把钱套现出来归还给高。刘某某收到高某某上述8300元转账后,全部用于归还朋友借款。
经过长时间等待,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未能套现归还被害人高某某上述款项共计17800元,高遂报案,公安人员于同日11时许将刘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后又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