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4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68********,汉族,小学辍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民权县310国道北侧的民权县体育场,趁演唱会人多混乱之际,将被害人马某甲裤子后兜内的1540元现金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3.证人马某乙、焦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胜男
蔡花梅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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