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会宁县**镇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9月18日曾因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11月5日又因犯诈骗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2020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认识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帮助被害人石某某的父亲获得轻判。在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刘某甲以给领导送礼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在白银区**大酒店骗走被害人220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将22000元赃款全部归还被害人石某某,且得到谅解。
2019年9月13日,被害人刘某甲窜至白银区会宁县**镇**手机店内谎称要购买手机,后趁被害人刘某乙不备,盗走店内VIVOX27手机一部,价值2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5.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视听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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