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一出租屋。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用自已手机帮被害人郭某某登录淘宝账号购买过物品,记住郭某某支付密码。后因无钱交房租,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三次登录被害人郭某某淘宝账号,盗刷花呗里面钱用于购买Q币,然后再将Q币卖出去进行套现,所得款用于日常开支。
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盗得现金人民币合计320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等;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辩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苑芬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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