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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0********,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于2020年7月6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多次到高新区赛维厂区内盗窃电缆线。

1、2019年9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到高新区**期厂区内,其发现一间有电缆线的厂房,刘某某记住该厂房位置后离开。当日14时30分许,刘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到该厂房,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厂房内的电缆线剪成54段,每段长1米左右,然后将电缆线堆放藏匿在厂房内。当日19时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小车到高新区**期北面的围墙旁,刘某某将小车停放在围墙外,之后攀爬进入赛维厂房,将之前藏匿的电缆线分多次扛到赛维厂区靠近潭塘管理处附近的围墙边,并将部分电缆线扔到围墙外面。当刘某某准备将这些电缆线运走时,被厂区的保安发现,刘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高新区**期厂区,其将摩托车停放在赛维三期厂区西面围墙外,之后通过攀爬栏杆的方式进入厂区。刘某某到之前踩点的17号厂房,通过攀爬栏杆进入二楼,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缆剪将一条电缆线剪成31段(经测量长度为41.89米),之后将电缆剪藏匿在赛维三期17号厂房二楼,再将被剪断的21根电缆线分多次搬运到赛维三期西面的围墙外,剩余的10根电缆线还遗留在赛维三期17号厂房二楼楼上。刘某某在搬运电缆线的过程中看见有保安巡逻,于是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9341.47元。

3、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高新区**期厂区,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赛维三期厂区西面围墙外,之后通过攀爬栏杆的方式进入厂区。刘迎春到之前踩点的17号厂房二楼,用事先藏匿在厂房内的电缆剪将一台机器设备后侧的电缆线剪成12根(经测量长度为21.93米),之后将12根电缆线搬运到赛维三期西面的围墙旁,当刘某某搬运了4根电缆线后返回17号厂房准备再次搬运时,被赛维公司巡逻的保安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5873.31元。

2020年9月9日,城东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经初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嫌疑,并电话通知刘某某接受调查,9月17日刘某某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到赛维厂区进行盗窃电缆线,并于2020年7月5日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电缆线物证(附照片);

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赛维公司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214.78元(其中既遂金额共计人民币6594.11元,未遂金额共计人民币8620.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在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剑辉

检察官助理:肖晗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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