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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26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路**市场内,趁被害人邱某某在买菜之机,扒窃了被害人挎在肩膀上购物袋内的一个黑色钱包(内含370元人民币、身份证、老人卡等)。

2020年9月4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悠莱家纺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从刘某某身上查扣被盗的370元人民币,并在刘某某的带领下在佛山市禅城区**街一花坛内查获被盗的钱包及包内物品。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钱包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结茹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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