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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行至韶关市曲江区**大道西**门口处,发现一辆豪爵牌红色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GW727***)的车钥匙还挂在电门锁上,随后上前将该车盗走并逃离现场。刘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在曲江区**镇**街一商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植某某摩托车被盗窃现场视频分析报告、到案经过、户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植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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