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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汽油三轮车途径兰陵县长城镇长屯村吴坦河桥西田间时,在路北见一柴油喷灌机,趁四下无人,遂将该喷灌机窃走用于自家农田浇地。经查,该喷灌机系南桥镇刘桥村村民刘某甲失窃物品。经鉴定,被盗喷灌机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青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085391391;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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